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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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應評估對周邊環境之土地利用型態、居民生活型態、相關公共設施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人口分析及數量等之影響,並對不良影響者,規劃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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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