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許可,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評估書) 應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建造執照預審規定者,得於建造執照預審階段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了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許可時,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在建造執照申請階段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建造執照預審規定的話,也可以在建造執照預審階段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时,根據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 這條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並依法依規進行相應的審查和申報程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