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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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時,應分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如果程序審查未通過,則不得進入實體審查。程序審查的內容可參考附件一的規定。 For example, 參考自環境保護署網站的《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一可能包括確認文件的完整性和清晰度、準備文件的時間範圍等程序審查的的相關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體審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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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