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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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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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有著明確的要求,其中包括篇幅限制。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則可以以附錄形式進行編製。不過在情況特殊的情況下,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話,這個限制就不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座高樓建築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在編製時超過了上述的篇幅限制,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並核准通過,那麼這就符合了法規的要求。這裡的參考資料是來自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所規定的篇幅限制,以及對情況特殊的認可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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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