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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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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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高樓建築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根據法規的要求,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需要依附錄三、附錄四、附錄五的規定辦理。在這個規定下,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必須記載特定的事項和審查要件,並且遵循相應的附件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三項內容,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6條第1項明確指出了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的事項及審查要件,並且列出了具體的內容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中所指的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的規定。 然而,就具體關於高樓建築的環境影響評估,可能需要參照更具體的相關法規或案例,以確定對這些特定建築的要求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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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