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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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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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需要引用各項環境因子的預測和推估模式,並且必須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此外,根據相關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個地區設立工廠,他們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需要引用的模式可以包括空氣品質模型、水質模型等,並且要清楚說明這些模式的適用條件和相關參數。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企業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能夠使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預測和評估可能的環境影響。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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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