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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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工廠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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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3 條的規定,開發單位在規劃取用地面水、地下水時,必須進行相關的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獲得各該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同時,如果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下陷區,則禁止規劃取用地下水,除非施工過程中有必要抽取地下水或其他特殊情形,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 例如,根據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林內淨水廠相關情況,就涉及到取用水源及地下水的相關規範,開發單位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以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3 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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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