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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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設立,如屬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放射性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及其他溢散性或易致生化學災害工業等,應依當地氣象條件、工廠產生污染物之質、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工廠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工廠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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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