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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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之開發,為防制滲漏水污染及評估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之影響,開發單位應對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以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 (層) 下陷,並嚴密監測地下水水質、水位,以確認地下水未遭污染或超抽。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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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