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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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地面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於營運前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核能電廠規劃取(抽) 用地面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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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地面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於營運前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核能電廠規劃取(抽) 用地面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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