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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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影響評估應分預期輻射影響評估與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 前項預期輻射影響評估,係指正常狀況下,核能電廠對一般民眾及工作人員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係指意外事故狀況下,對環境與人員所可能產生之輻射影響。輻射影響評估應敘明輻射分析原理、程式之基本假設及功能限制、曝露途徑之建立與評估模式、程式結構與計算流程、輸入與輸出資料之說明、使用參數、分析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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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知,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5 條中,明確規定了輻射影響評估的兩個層面:預期輻射影響評估和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前者是指在正常狀況下,核能電廠對一般民眾及工作人員可能造成的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而後者則是指在意外事故發生狀況下,對環境與人員可能產生的輻射影響。這些評估應詳細敘述輻射分析原理、程式基本假設和功能限制、曝露途徑建立與評估模式、程式結構與計算流程、輸入與輸出資料說明、使用參數、分析結果等。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輻射影響評估必須詳盡列明這些相關資訊以確保安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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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