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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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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電廠之開發,應分析可能發生意外事故之型態及嚴重性,並評估其發生之可能性及對環境之影響程度、範圍;評估之影響期間,應分短、中、長期及其他潛在影響之期間。 前項意外事故之型態,包括輻射外洩事故、設備故障或操作錯誤事故、火災與化學爆炸事故、運輸工具事故及其他事故。 意外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應分通知與動員、事故評估與預測、疏散方式、搶救與搶修、防護行動及復原作業等予以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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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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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規定:「核能電廠之開發,應分析可能發生意外事故之型態及嚴重性,並評估其發生之可能性及對環境之影響程度、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