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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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核能電廠廠址興建或增建機組,應將已產生之環境影響與興建、增建機組之環境影響併予加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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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既有核能電廠廠址興建或增建機組,應將已產生之環境影響與興建、增建機組之環境影響併予加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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