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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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評估核能電廠營運及除役拆廠階段核種外洩之風險性及其影響程度、範圍,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減輕或避免核種外洩之設計考量、公眾之輻射防護措施、工作人員之輻射防護措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輻射劑量顯示板之設置及其他有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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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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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