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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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其所需經費應予推估,並納入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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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能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其所需經費應予推估,並納入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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