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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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內應規劃植裁與美化、綠化及劃設適當緩衝地帶,以減輕或避免視覺景觀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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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內應規劃植裁與美化、綠化及劃設適當緩衝地帶,以減輕或避免視覺景觀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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