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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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之結果,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影響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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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之結果,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影響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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