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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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評估對影響區之土地利用型態、居民生活型態、社會文化型態之影響,並對不良影響者,規劃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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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9條的規定,興建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時,應對影響區的土地利用型態、居民生活型態、社會文化型態進行評估,並制定因應對策或尋找替代方案。 參考資料:根據法規解釋,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9條的相關範例可以是對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後周邊地區進行調查,評估其對當地土地利用、居民生活和社會文化帶來的影響,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因應對策或替代方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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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