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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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原子能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游離輻射合理抑低措施或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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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的規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原子能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此一規定代表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的興建,對於環境的影響應當受到嚴格的法令規範,並且需要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者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根據原子能法,涉及到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的管理者應該依法提出相關的計畫,並且遵循相應的法規。這可以作為符合該條例的具體範例。
- 核名詞
- 原子能法法規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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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