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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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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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 條的規定,放射性物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是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的業者處置其廢棄物,並且最終處置計畫應按照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這些規定提到的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的提出和審查,涉及到「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7 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這表示在進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時,必須根據這些附件的規定進行相關文件的記載和審查。 參考資料: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相關政府部門公告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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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