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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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如採煤、油或烏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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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