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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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之開發,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如涉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定權責,並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工程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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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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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