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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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及文化保存之影響,並作意願調查及辦理溝通協調作業,以訂定各項對策。 前項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之上游集水區,其生活型態、土地利用限制等社會經濟、文化問題,亦應併入評估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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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4條,開發單位在進行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需要評估淹沒區內居民的遷移、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及文化保存的影響,並且進行意願調查和溝通協調,以制定對應的對策。此外,上游集水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問題,如生活型態、土地利用限制等,也應納入評估範圍,並制定相應的對策。 在此情況下可能的參考資料包括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所發布的《水利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技術方法及對策研析研究》,以及實際案例如「南化水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對於居民遷移、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和文化保存等方面的評估和對策建議。
- 地上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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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