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12.31
廢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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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印製;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就規劃取(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
前項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非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評估對水體魚類及迴游性生物生態之影響,並訂定保育計畫。
前項保育計畫得包含魚道設置、棲息地改善、魚類復育、迴游性生物復育及其他相關保育對策與維護管理措施。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河川下游水體涵容能力、水域生態之影響,並依開發行為實施前之水體自然狀態規劃訂定環境基流量 (河川生態基流量) 及各種標的用水量,以維持河川生態及水體正常用途。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淹沒區內之陸域、水域動植物之的影響種類、程度及範圍,如造成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不利影響,應訂定移植復育計畫等相關因應對策。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及文化保存之影響,並作意願調查及辦理溝通協調作業,以訂定各項對策。
前項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之上游集水區,其生活型態、土地利用限制等社會經濟、文化問題,亦應併入評估及訂定因應對策。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所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用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主管機關審查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所需環境保護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