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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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先查明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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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規定,開發單位在進行開發行為之前,應先查明開發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如果開發基地確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則開發單位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1. 如果開發行為在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則不得許可開發。 2. 如果開發行為在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的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3. 若開發行為會影響到應予保護的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進行詳細評估並提出因應對策。 舉例:根據公告實施後 1 年需檢討修定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以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中有關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表,以判斷開發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資料: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全國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中有關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表。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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