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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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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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該精要確實,並且有一定的限制。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以目前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這個條文確保了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在一定的範圍內,以避免過度冗長或過於繁雜。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審查一個大型水力發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時,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的文字篇幅都必須控制在規定的頁數內,以保持文件的精簡和明確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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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