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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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河川下游水體涵容能力、水域生態之影響,並依開發行為實施前之水體自然狀態規劃訂定環境基流量 (河川生態基流量) 及各種標的用水量,以維持河川生態及水體正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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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2 條,開發單位在進行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的興建前,必須評估其對河川下游水體的涵容能力以及水域生態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還需要根據實施前的水體自然狀態,規劃訂定環境基流量(河川生態基流量)和各種標的用水量,以確保維持河川生態和水體的正常用途。 這項規定可以在上述法案的第⒊條中找到相關內容,其中提到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海洋、湖泊、水庫或灌溉、灌排系統者,應評估對該水體水質、水域生態之影響,並訂定因應對策。這表示開發單位在進行相關工程前,需要評估對水體生態的影響,並規劃因應對策,以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2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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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