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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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評估對水體魚類及迴游性生物生態之影響,並訂定保育計畫。 前項保育計畫得包含魚道設置、棲息地改善、魚類復育、迴游性生物復育及其他相關保育對策與維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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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開發單位在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時,必須評估對水體魚類及迴游性生物生態的影響,並制定相應的保育計畫。這個保育計畫可以包括魚道設置、棲息地改善、魚類復育、迴游性生物復育以及其他相關的保育對策與維護管理措施。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部相關資料,某水力發電廠在開發過程中,為保護魚類及迴游性生物生態,特別設置了魚道以幫助魚類遷徙,並進行了棲息地的改善工程,同時也進行了魚類復育計畫,以維護當地水體生態的平衡。这樣一個設施的建設,必須充分考慮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並提出相應的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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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