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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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就規劃取(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 前項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非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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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0 條,開發單位申請進行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時,應對取 (抽) 用的水源及其他標的用水進行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進行規劃取(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的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若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則非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舉例: 例如,如果開發單位計劃在一個地下水管制區進行蓄水工程,則根據該等法規,開發單位必須先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該計劃,否則是違法行為。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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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