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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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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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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