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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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用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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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開發單位在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時,應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用性。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會商相關機關,來訂定技術規範和公告。 舉例來說,在台灣,根據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發佈的技術規範,針對水力發電工程開發,應該使用特定的水力發電模式來預測對環境的影響。這些模式的適用條件和設定參數等也在該規範中有明確的敘述。這些規範的制定是為了確保開發行為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能夠使用準確且適用的模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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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