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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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之結果,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影響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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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1 條,開發單位在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時,如果影響程度、範圍及影響對象可以量化的話,應附上適當比例尺的圖件,並且在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例如曾經有一個案例是指開發單位在進行土地開發時,附上了具有適當比例尺的地理位置圖,並在圖上標明了影響範圍內的植被分布和數量,以便作為環評審查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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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