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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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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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的規定,該條款要求在開發利用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下,開發單位應在評估範疇界定前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並送交主管機關依照法規召開會議確定評估範疇。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一個農地計劃進行開發利用,並且經審查後認定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在進行評估範疇界定前,應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並送交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0&FLNO=13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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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