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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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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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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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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