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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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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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在此條進行釋義時,需要參考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的相關案例或裁決書。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2項第6款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包括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若一份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超出本條限制的頁數,而主管機關認可並允許該說明書或評估書超過頁數限制,將有助於釐清這項法規的執行與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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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