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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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編製;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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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