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根據該條規定,對於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產生的廢棄物,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委外清除、處理時,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例如,可以參考環保署的相關文件,如環保署99年6月21日函中對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以堆置、曝晒或加熱等去除水分方式處理污泥的說明,并根據產品的具體用途及流向來判斷是否屬於廢棄物。 2. 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例如,可以參考環保署101年3月8日環署廢字第1010020106號函中對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的相關規定,並依據該函釋來判斷清除、處理機構是否合格。 3. 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可以參考土壤及地下水管制辦法的相關檢測資料,來判斷其是否對土地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透過這些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針對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的規定進行詳細的釋義和分析。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