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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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事由。 二、應改善事項。 三、改善期限。 四、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五、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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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2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處分事由、應改善事項、改善期限、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例如,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四一五號判決,限期改善的內容及期限未明確記載在處分書中,對於被告履行公法上義務有所不明,因而違反了此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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