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1.03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主管機關執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收受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為之。
- 前項之認定查驗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 第一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不須逐日查驗。
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業)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