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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1.03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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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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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事由。 二、應改善事項。 三、改善期限。 四、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五、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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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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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自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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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執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收受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為之。
  2. 前項之認定查驗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3. 第一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