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主管機關執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收受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為之。
- 2.前項之認定查驗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 3.第一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回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