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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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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2. 2.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5條第1項,各級政府有義務對轄區內的自然、社會和人文環境狀況進行蒐集、調查和評估,並且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供人查詢。這項規定強調了政府對環境狀況的監測和資訊公開的重要性,以便讓公民能夠獲取必要的環境資訊。此外,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5條第2項,環境資訊應該定期公開,這表明政府需要定期更新環境資訊並公開給大眾。 範例:一個符合環境基本法第15條的例子是,某地方政府定期公開當地水質和空氣質量的監測報告,讓市民了解當地環境的實際狀況。這樣的做法有助於提高公眾對環境議題的認識,也能夠讓民眾更積極的參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對於環境資訊系統等有關實斜之蒐集、調查及評估為推展環境保護工作之基礎,為建立環境資訊系統。應收集轄區內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資料,以有效掌握環境狀況,並供查詢;且應定期公開環境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對於環境資訊系統等有關實斜之蒐集、調查及評估為推展環境保護工作之基礎,為建立環境資訊系統。應收集轄區內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資料,以有效掌握環境狀況,並供查詢;且應定期公開環境資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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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基本法第 15 條規定:「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基本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基本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