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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環境基本法 第 15 條

  1. 1.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2. 2.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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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5條第1項,各級政府有義務對轄區內的自然、社會和人文環境狀況進行蒐集、調查和評估,並且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供人查詢。這項規定強調了政府對環境狀況的監測和資訊公開的重要性,以便讓公民能夠獲取必要的環境資訊。此外,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5條第2項,環境資訊應該定期公開,這表明政府需要定期更新環境資訊並公開給大眾。 範例:一個符合環境基本法第15條的例子是,某地方政府定期公開當地水質和空氣質量的監測報告,讓市民了解當地環境的實際狀況。這樣的做法有助於提高公眾對環境議題的認識,也能夠讓民眾更積極的參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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