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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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 2.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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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5條第1項,各級政府有義務對轄區內的自然、社會和人文環境狀況進行蒐集、調查和評估,並且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供人查詢。這項規定強調了政府對環境狀況的監測和資訊公開的重要性,以便讓公民能夠獲取必要的環境資訊。此外,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5條第2項,環境資訊應該定期公開,這表明政府需要定期更新環境資訊並公開給大眾。 範例:一個符合環境基本法第15條的例子是,某地方政府定期公開當地水質和空氣質量的監測報告,讓市民了解當地環境的實際狀況。這樣的做法有助於提高公眾對環境議題的認識,也能夠讓民眾更積極的參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對於環境資訊系統等有關實斜之蒐集、調查及評估為推展環境保護工作之基礎,為建立環境資訊系統。應收集轄區內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資料,以有效掌握環境狀況,並供查詢;且應定期公開環境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對於環境資訊系統等有關實斜之蒐集、調查及評估為推展環境保護工作之基礎,為建立環境資訊系統。應收集轄區內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資料,以有效掌握環境狀況,並供查詢;且應定期公開環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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