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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
  2. 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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