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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
  2. 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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