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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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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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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
原住民
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
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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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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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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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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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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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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