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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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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環境基本法第18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根據上述法條,各級政府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和確保生物多樣性的責任。此外,也要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並對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加強工作。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環境基本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01&flno=18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立法理由多樣化自然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為自然保育重要之一環,各級政府應自發且積極保存其轄區內野生生物、森林、潟湖及濕地等自然環境,以維護生態環境之完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多樣化自然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為自然保育重要之一環,各級政府應自發且積極保存其轄區內野生生物、森林、潟湖及濕地等自然環境,以維護生態環境之完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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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基本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基本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