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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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