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保護海洋環境、強化海岸管理,並防制地下水超限利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環境基本法第20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來保護海洋環境、強化海岸管理,並預防地下水超限利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在這個法條中,強調了政府在保護海洋生態、預防資源過度利用和地理環境變化等方面的責任。 參考資料: - 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環保署96年8月2日環署綜字第0960058664A號公告 範例:根據環保署的技術規範,海洋生態的評估應包括海域生產、海域植物、海域動物等項目,以及對漁業資源的影響做出詳細的評估。 - 濕地保育法,總統 102 年 7月 3 日公布制定 範例:根據濕地保育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重要濕地範圍內的改變地形、地貌等行為予以禁止,並且在開發前需找出替代方案以減輕衝擊。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總統 104 年 2 月 2 日施行 範例:根據計畫的目標,對於劃定的國家重要濕地應實行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以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永續利用資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