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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
  2. 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
  3. 各級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以達成前二項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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