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25 條
- 1.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
- 2.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
- 3.各級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以達成前二項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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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環境基本法第 25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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