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2. 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