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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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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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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
核
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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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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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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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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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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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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