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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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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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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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
立法理由一、污染者付費制度,在使造成環境污染之社會(或外部)成本內部化,其效果一方面使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之費用公平負擔,再者可使污染減量,並提高社會整體利益,此制度已廣為先進國家採用。 二、目前社會各界已有污染者付費的觀念,但對於濫墾、濫伐,濫葬、盜採砂石等環境破壤者都無法有效抑制,浪費資源層出不窮,因此應徵收環境復育費。
- 徵收名詞
(0911119 制定)
一、污染者付費制度,在使造成環境污染之社會(或外部)成本內部化,其效果一方面使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之費用公平負擔,再者可使污染減量,並提高社會整體利益,此制度已廣為先進國家採用。 二、目前社會各界已有污染者付費的觀念,但對於濫墾、濫伐,濫葬、盜採砂石等環境破壤者都無法有效抑制,浪費資源層出不窮,因此應徵收環境復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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