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無法提供有關環境基本法第 29 條的法律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立法理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扮演擬定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之角色,並協調各部會落實執行委員會決議,因此行政院應將現今的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併,成員除重要部會首長外,並應由各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扮演擬定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之角色,並協調各部會落實執行委員會決議,因此行政院應將現今的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併,成員除重要部會首長外,並應由各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