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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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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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基本法第30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以有效整合及推動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及相關事務。這表示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有專門的部會負責相關事務。 根據這個法條,中央政府為了有效管理和推動環境保護政策,必須設立專責部會。這個部會負責整合各項相關事務,以達到有效維護環境資源的目的。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的組織法規定,環境保護署即是負責推動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環境保護工作及督導、督促各級政府及相關機關、業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執行環境保護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法」為執行憲法第12條對於環境保護特別規定之具體實施法規之一。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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